民法總則七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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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七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民法典》總則七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1、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

(2)地位: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3)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

A、主體條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平等。

B、主體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任何人沒有特權。而且不論什麼身份,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地位平等。

C、法律保護平等。即法律適用平等。法律 教育 網

從抽象平等到具體、特定平等轉變趨勢。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並非現實的平等。因此實質上只是競賽機會的平等,而非競賽結果的平等。

(4)平等原則還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故有:

A、非經他方同意不得為他方設定權利、義務

B、對內的權利限制不對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願原則

(1)概念

自願原則,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多稱意思自治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勵人們依照自己的意志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在經濟行為中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讓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形成合理的預期。意思自治不僅反映在債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權法(處分自由)繼承法、親屬法中(遺囑自由等),當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債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內容

A、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

B、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4)自願原則的延伸:主體可以從事自甘冒險活動,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認習慣的效力時,受習慣的制約;約定必守。

(5)當然,意思自治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則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許多例外:

A、對於合同的內容,設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縮小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範圍。即任意法規強行化。

B、已成立的合同的內容,可以依法律原則的要求而變更。

C、對於格式條款的限制。

D.合同的強制訂立。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個重要體現。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存在的強制承諾義務,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則

(1)概念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2)特徵

A、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B、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3)不適用公平原則的情況:

A、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為:如賭石等行為;

C、無償的民事行為,如贈與;

D、身份行為。

4、誠實信用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

(3)當然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民法典》上。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典》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民法典》的作用是來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其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綠色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從各個方面來保障人們的基本權利不受任何人或者組織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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