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及羈押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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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及羈押必要性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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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逮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和未決羈押的法律監督,有助於實現三個轉變:
(1)從“事先授權”到兼具“事後監督”。在原來事先審查批准逮捕權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後羈押狀態的審查權。
(2)從“一次性批准”到“動態監督”。在原來一次性批准決定偵查機關(部門)適用逮捕的基礎上,賦予檢察機關對逮捕措施的動態審查權。
(3)從“階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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