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違約金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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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違約金算法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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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土地出讓金違約金一般是多少呀?

你好,對於土地出讓金違約金的回答如下。
  一、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納違約金而不是滯納金。理由主要有兩點: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當事人應當繳納的是違約金,如果是行政合同,則當事人應當繳納的是滯納金。2004年9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門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屬於民事爭議還是屬於行政爭議》的來函進行了明確答覆,指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解除出讓合同,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追究合同另一方的違約責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由此產生的爭議應屬於民事爭議”。

  2.2008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的是“違約金”

  對於當事人逾期繳納出讓金應當支付的價款,2000年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第31條規定的是“滯納金”,但是兩個部門2006年發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試行)以及2008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都明確規定的是“違約金”。

  二、辦理出讓土地登記前一般應繳納滯納金或違約金。

  對於登記前是否應繳滯納金或違約金,法律文件中無明確規定。但上述2000年示範文本第31條和2008年示範文本第30條都將延期付款繳納滯納金或違約金作為受讓人的一項合同義務,在受讓人沒有履行完畢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登記機關出於審慎注意、維護國家利益的考慮,最好不要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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