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先傷後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交通事故先傷後賠償
先工傷後交通事故賠償
按照慣例,先進行交通事故賠償,再進行工傷待遇善後。

這是因為早先幾乎整個社保界都沿用了工傷理賠是作為事故賠償的補充的方法。也就是曾重點採用過的:事故賠償低於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補充。而這個方法是不能不講賠償順序的。

可是,自從最高法直接明確否定了“事故賠償低於工傷待遇的,由工傷保險補充”這個方法,指出它們不是同一個概念,應當同時獲得賠償(雙重賠償)後,社會上就亂了套。因為發票只有一份,賠償要入賬,財務制度規定只能用發票的正本。怎麼進行同時賠償? 這個問題至今法學界都一臉懵逼,只能各行其是。因為最高法自己也只提出了一個傷殘賠償金可以這麼做。但傷殘賠償金是不需要發票的。

但順序還是沒有變。否則交通事故賠償人跑到了社保局去算賬,社保局跑到了交警大隊的事故科。。。。。。大家見到過嗎? 我想是沒有見到過。是不是這樣? 那就説明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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