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執行費與擔保債權誰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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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執行費與擔保債權誰先受償
民法典執行費與擔保債權誰先受償
1、人民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拍賣財產產生執行費用的,拍賣財產所得款項優先清償執行費用,剩餘的,擔保債權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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