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後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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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後再轉讓
著作權轉讓後原著作權人還享有什麼權利
首先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不得轉讓的,也就是著作權人不論是否存在於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決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次依據著作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著作權轉讓協議,轉讓了《著作權法》中哪些財產權利,沒有轉讓的自然享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其中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為:(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概言之,即便著作權全部轉讓後原著作權人還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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