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和病假是否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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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病假是否重複
產假和病假區分
上海產假的規定: 1、單胎順產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3、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5、晚育者(以孩子的出生日期為準),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兩項假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6、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生育,按正常生育享受產假。 病假要根據醫生的病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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