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户口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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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户口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新入户口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公民申請變改名字時,需持下列證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完整是不予以修改名字的。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等。

三、法律依據: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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