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不到庭能起法律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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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不到庭能起法律效應嗎
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不到庭能起法律效應嗎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一、被告缺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但根據實踐認為,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時是可以適用缺席審判和缺席判決的。
2、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 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 公告送達訴訟文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三、被告缺席時,法院可以按以下情況判決:
1、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
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於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民法典》及相關解釋的要求處理。
2、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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