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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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環境行政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1、行為違法。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破壞多表現為故意,對環境的污染多表現為過失。
3、行為的危害後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後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
4、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繫。當然,在不以危害後果為必要條件的場合,則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
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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