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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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關係

婦女兒童的特殊利益應受到保障的原則,作為國家維護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政府和社會的關注。中國政府十分重視婦女的發展與進步,把男女平等作為促進國家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在制定國家宏觀政策時,遵循男女平等參與、共同發展、共同受益的原則,為婦女進步與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政治保證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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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置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後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區別這種形式的詐騙罪與拐賣婦女罪應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1、犯罪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後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採取欺騙、矇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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