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達成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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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達成諒解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達成諒解
你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具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法律文書中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下列行為:(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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