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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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本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後,能否成為本罪的對象,按照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本罪的對象,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並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本罪論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何嚴重的行為。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本罪。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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