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與婚姻法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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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與婚姻法的衝突
婚姻法與物權法中關於共有財產規定的關係是怎樣的?
婚姻法確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製度。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特有或者夫妻另有約定之外,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的夫妻財產製度。這種法定的夫妻共有關係持續於整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非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否則不能終止這種共有關係。婚姻法所確定的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製度是物權法規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種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權法有關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則。但婚姻法屬於特別法,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製度適用於的規則同時要根據婚姻法的特別立法目的,遵從婚姻法的特殊性,適用特別的原則。婚姻法沒有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共有財產作出規定,但是物權法可以作出一種補充。為了銜接婚姻法與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此進行了規定,從而使物權法與婚姻法的銜接更加順利。根據該解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不允許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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