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與土地使用證的年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這兩個憑證是至關重要的。當我們購買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獲得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這樣,當我們處置房子。如轉讓、徵用等情況的時候,才能夠不受限制。有很多人問小編房產證與土地使用證的年限的相關問題。小編這就為大家在下文中作出説明。

房產證與土地使用證的年限是多久?

房產證與土地使用證的年限是多久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3、房產證年限是從國有土地辦理出讓的那天開始計算的,即房子產權是從開發商競拍拿到土地後開始算的,不是從購房者拿到房產證計算。70年是指房屋所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而不是房屋產權的年限,房屋所有權只要不發生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情況下,是長期的,不受年限限止的。其次國有土地使用70 年的起算時間既不按房產證辦理的時候,也不是房子蓋好的時間算,而是從國有土地辦理出讓的那天開始計算的。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土地使用證的年限依據土地的用途性質是有不同的規定的。其中,住宅用地為七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其他性質用地為50年。房產證年限一般指的就是土地使用證的年限,房屋所有權是永遠屬於房屋所有人的。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當土地使用證年限已滿的時候是可以自動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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