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衝突體現在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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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衝突體現在哪方面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繼承法》將被廢止。

一、新《民法典》婚姻編和《民法典》繼承編的衝突體現在哪方面?

經仔細分析司法實務派和學術界兩種觀點,很容易發現《民法典》婚姻編和《民法典》繼承編的衝突。前者的觀點主要以《民法典》婚姻編的規定為依據:它詳細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權利;而學術界的觀點,則主要是以《民法典》繼承編的內容為辯證依據,即其關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有關規定。但是,從他們形成的辯證理由來看,二者都沒有綜合分析前面所提及的兩個法條之間的聯繫。

一方面,繼承編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權利給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而另一方面,婚姻編中卻寫道:“夫妻在維持正常法律婚姻狀態下,其中一方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被繼承人通過有效法律方式指定歸其中一方的情況以外。”假設同時承認上述兩部法律的效力,則從實踐分析來看,這只是為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建了一座空中樓閣而已。因為,婚姻編關於夫妻財產方面的條文,主要是為離婚時分割家庭財產提供法律依據,避免糾紛產生。通常來看,若夫妻關係融洽,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會視為家庭財產共同受益;而夫妻關係破裂導致離婚,從人的自私性出發,為避免遺產被配偶分佔,繼承方會明顯傾向於選擇放棄婚內繼承遺產。

二、法定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1129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由此可見,《民法典》婚姻編和《民法典》繼承編的衝突主要體現在婚內共同財產處置上面,婚姻編明確規定,繼承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部分,而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要平均分配。在繼承編中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這樣就容易引發道德危機。相信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這方面的問題最終會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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