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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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呢?
 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一級複議制度是中國《行政複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複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複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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