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7W
接觸勞動關係
接觸勞動關係證明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有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這個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接觸勞動關係證明的作用,怕你沒有跟原單位接觸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接觸勞動關係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你的話,你應該放心了,因為與原單位的接觸勞動關係的證明只是為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係,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我單位 同志,身份證號碼 ,個人電腦號 ,因 原因於 年 月 日與我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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