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與女主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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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與女主復婚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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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男主包辦婚姻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雖然明令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但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效力如何,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修正之前,由於該法沒有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均按照離婚程序處理此類婚姻糾紛。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係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也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這類婚姻實際上是有效的婚姻,而非無效的婚姻。因為離婚的前提必須是存在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本身是無效的,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了。 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過程中,雖然有人主張將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規定為可撤銷的婚姻,也有人主張將包辦、買賣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但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對此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從《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來看,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治癒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四種情形,而並不包括包辦、買賣婚姻這一情形,據此可以認定,這類婚姻並非無效的婚姻。 買賣、包辦婚姻雖然不是無效婚姻,但其並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從審判實踐來看,買賣婚姻一定是包辦婚姻,而包辦婚姻通常是第三人脅迫的結果,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這種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説,這類婚姻原則上是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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