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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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是什麼?

軍人保家衞國,為了穩定軍人的家庭生活,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以此來保護軍人婚姻,破壞軍婚罪的主體和主觀方面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闡述,詳情請看下文。

破壞軍婚罪的客體和客觀方面只揭示了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軍婚關係和“同居或者結婚”兩種危害行為,破壞軍婚罪完整的犯罪構成還包括主體與主觀方面。

破壞軍婚罪的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依照《刑法》第259條第1款的規定,破壞軍婚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4種情況:一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凡年滿18週歲,且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智力和知識發展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凡不滿14週歲的人,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都是具有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三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都是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四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減輕刑事責任能Φ娜恕?

司法實踐上看,由於破壞軍婚罪的行為是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其共同居住時間往往在3個月以上,因而其犯罪主體基本沒有未成年人和非健全人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役軍人的配偶是男性的情況下,犯罪主體可以是女性。行為人是否有配偶,不影響犯罪主體的成立。

破壞軍婚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

1、犯罪的故意或過失。破壞軍婚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裏的“明知”不是針對“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言的,而是針對其特定的犯罪對象——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言的,即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如果受對方欺騙矇蔽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則不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2、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破壞軍婚犯罪的目的較為簡單,就是破壞婚姻關係。破壞軍婚犯罪的動機則比較複雜,有的是想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有的是為了滿足情慾,還有其他動機。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都不是破壞軍婚罪必須具備的條件,但它們對量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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