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涉外離婚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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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涉外離婚管轄權
淺論涉外離婚管轄權的規定內容是什麼呢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涉及繼承法律關係的訴訟,包括:1.繼承人之間因繼承遺產而引發的訴訟;2.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提出的實現其債權的訴訟請求;3.因死亡而產生之執行支配財產的訴訟請求,這些案件均由繼承開始地法院,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轄權。乍看,這一規定與德日等國的地域管轄規定並無不同,實際上,法國將其歸入地域管轄的第一類例外,這類例外又稱為“特定法院的指定”,包括不動產物權訴訟、保險事務訴訟、繼承訴訟等,這些規定具有強制性以及公共秩序性質,必須得到遵守{1}。如此看來,法國的規定雖然不如我國立法中專屬管轄直白或明確,但兩者幾乎沒有差別,尤其是將不動產物權訴訟與繼承訴訟並列規定在一個管轄基礎下,且未區分國際訴訟與國內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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