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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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還是在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一定以裁定撤銷原決為前提條件,即二審中發回重審需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而經過兩審終審後的審判監督中發回重審則需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實際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審理的狀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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