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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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認定
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認定
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認定:首先是發信息的人達到法定責任年齡,而且是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客觀方面表現騷擾者多次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等途徑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騷擾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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