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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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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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1、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於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於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對於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可撤銷合同只有在對方主張合同無效之後才會發生無效的結果。在無效的合同被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無效後,另一方當時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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