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曠工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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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曠工十五天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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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員工老是曠工,諮詢下連續曠工十五天

曠工目前的依據仍然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的連續曠工十五天(國發〔1982〕59號)  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但我個人認為,如果企業沒有把上述曠工的規定在依據合法程序制定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中加以規定的話,企業就不能以曠工名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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