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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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一、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並未規定合同解除的對象必須是成立並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樣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選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來終止該類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條件所約定的義務。比如報批義務,相對於主合同義務同樣具有獨立性,可以適用預期違約的法理,賦予合同解除權;再者,從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率角度出發,若因惡意相對人,使合同長期處於未生效狀態,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權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護途徑。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並生效後,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問題。但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如果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時一方當事人實行了嚴重的違法或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若繼續固守該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會遭受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主張解除該合同,應否得到支持?這是司法實務經常遇到的現象,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合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因為有很多的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導致是屬於無效的,當然也有一些是附生效條件的,在條件沒有成就的時候合同也未發生法律效力,那麼此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完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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