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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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合同效力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通常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允許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合同法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正是因為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訂立要求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或對方暫處困境,強迫對方不得已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由於不是真實的內心意志,所以該合同可依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這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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