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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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合同法
乘人之危合同法中有什麼規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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