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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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簽署合同是非常普遍的民事行為,按照民法典規定,確保合同有效必須符合一定要件,包括雙方出於自願,意思表達真實,符合法律法規,並且經過雙方簽字蓋章。而有些合同是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的,那麼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正是因為當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訂立要求是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或對方暫處困境,強迫對方不得已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由於不是真實的內心意志,所以該合同可依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變更或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這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所謂危險處境,是指給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狀態,例如,為醫治重病,急需鉅額錢款。

2、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向對方提出苛刻的條件的目的,是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提出苛刻條件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積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提出某種要求;有時也表現為消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拒絕對方的合理請求。提出苛刻條件的環境,使對方處於危難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3、對方當事人被迫接受該苛刻的條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對方當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損失。重大損失通常表現為財產上的損失,有時也表現為其他利益的損失,如被迫簽訂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損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損害,該重大損失是因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條件而造成的。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乘人之危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因此,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也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提出撤銷合同,或者通過向法院訴訟要求撤銷。當然,構成乘人之危要符合一定條件,比如合同當事人處於危難或者當事人被迫接受苛刻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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