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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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勞動合同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a、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b、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c、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d、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可以看出可撤銷合同的內容是比較多的,例如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或者因乘人之危而簽訂的合同等等。這些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不公平的合同,法院對於這些是不支持合同的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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