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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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自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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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認定

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構成條件:
   1.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羣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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