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自首後翻供又認罪是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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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自首後翻供又認罪是自首嗎

對於自首後翻供又認罪是自首嗎

自動投案後第一次接受訊問不如實供述,後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能否認定自首,刑法及其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據此,自動投案後第一次接受訊問時能夠如實供述,後雖翻供但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構成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中的如實供述指什麼

司法實踐中,對認定“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爭議,主要反映在被告人投案自首以後,有避重就輕的辯解,甚至在法庭上對其投案時的供述,又進行推諉或推脱罪責的解釋。對此,我們應當根據當事人投案時的供述所具有的價值,依照客觀、合理的原則認定是否屬於自首。司法解釋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據此,對於被告人如實供述以後又作避重就輕辯解的,只要其辯解不否定基本事實,不影響正確定案,仍然應當認定自首。比如,被告人放火後主動投案,承認放火,又辯解主動熄滅過,對於這樣的案件,從被告人自動投案的價值考慮,其辯解雖然未免避重就輕之嫌,但是,並沒有影響對其放火事實的認定,且客觀上,被告人的自動投案,免除了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許多投入。所以,應當認定自首。

如果罪犯在自首後又進行翻供後但是又認罪是否算做自首,最重要的是看是造成了什麼後果,比如説如果造成嚴重不利的後果,肯定不算自首,但如果是有一定的立功表現,那可以算自首,但是減刑標準肯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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