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不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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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不交接工作
員工主動離職不交接工作如何應對

1、不辦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為了確保勞動者能夠按時交接工作,可以與其約定相關的經濟補償金等都於交接完畢時支付。

2、制定規章制度來規範勞動者的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離職時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將“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3、讓不辦理交接就“自動消失“的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加入勞動法規定的“因勞動者不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條款,並將之細化,以此來約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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