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告知直接辭退員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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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不告知直接辭退員工怎麼辦?

公司不告知直接辭退員工怎麼辦?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應有的經濟補償,或者是直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應當就未提前通知義務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什麼時候單位不能辭退員工

單位辭退員工,也就是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本條第(四)項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規定是立法時經常採用的技術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

(1)在該條款列舉情況時,為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採用此種辦法使該法與其他法相銜接。

(2)便於以後頒佈的法律相銜接,即與新法相銜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與此相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之下而辭退勞動者這種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 ,不管是員工是否存在過錯只要沒有提前通知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對於員工就有權利要求經濟補償,所以,辭退員工要按勞動法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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