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違章建築之名違法強拆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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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違章建築之名違法強拆違法嗎?

以違章建築之名違法強拆違法嗎?

打着違章建築的名字違法強拆是違法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果造成了人員傷亡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二、違章建築由誰認定?

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築的認定,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判斷某一建築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而拆遷人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都沒有認定的權利。

違章建築雖然違法,但是違章建築的建造者對違章建築仍享有一定的權利:

(一)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二)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三)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四)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違章建築是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即使是違章建築,也需要合法的強拆程序才能強拆。此外還有一些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是是不能進行司法強拆的,否則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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