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約的構成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邀約的構成條件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構成詐騙的條件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一)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二)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但是詐騙多少公私財物才構成“數額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可由司法機關依據各地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情節嚴重”以及“情節特別嚴重”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金額方面的具體劃分: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