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的構成要件分成哪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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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的構成要件分成哪幾種情況

一、違約的構成要件分成哪幾種情況?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

所謂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所謂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賠償損失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違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和損害行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的責任構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二、違約具備條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我們先來總結一下關於違約的一般構成要件,這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時候,不管是以任何的形式承擔的都應該具備的要件,然後特殊構成要件就是將相應的違約責任形式進行了細化,因為有些違約是屬於全部違約,而且有一部分的違約是部分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這種不同的形式導致的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是不盡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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