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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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的條件有哪些?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説,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者是訂約當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任何人在沒有經過他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他人發出要約,對他人不能發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準備訂立合同的人並不是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畢竟在要約階段還沒有訂立。

要約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涉及到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的確定總是。我國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應當具有訂立該合同的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使其要約產生效力。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約人所發出的要約具有訂約意圖並且成一項有效的要約呢?這就要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及其他情況來確定要約人是否已經決定訂立合同。決定訂約意味着要約人並不是打算“準備”和“正在考慮”訂約,而是已經決定訂約。正是因為要約應該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約不包括要約邀請或僅是初步蹉商的行為,或很顯然是開玩笑的行為,或並無產生當律關係的目的行為。”

由於要約具有訂約的意圖,因此一經承諾就可以產生合同,只要要約人表明了訂約的意圖,並不定要表明要約已經承諾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要件應當包括要約必須表明一經諾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説要約人必須向受要約人表明,該要約一旦由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就要受到拘束。我們認為,如果要約人表明了訂約意圖,已經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未免過於苛刻。當然,如果要給人已經表明他要接受承諾的後果,就意味着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約目的。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出。

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由於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是為了訂立合同,這樣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即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了承諾,也會因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們認為合同的主要條款,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

至於主要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要約人應當儘可能地在要約中寫明這些條款。要約的內容越齊備和充實,則越有利於承諾人迅速作出承諾。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條款,也會使承諾人提出反要約,從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過,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當然對話要約則不存在送達問題,只要求要約人(包括其代理)應當將要約的內容告知受要約人,使其瞭解其內容。而對於非對話要約,則應將要約的信件送達到能夠為受要約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於受要約人是否實際拆閲了這些信件或文件,則不必考慮。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要約邀請的相關條件了。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只有被合同吸收後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沒有後面要約、承諾的相應出現,則不會產生效力進而引發責任,主要包括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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