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析產協議書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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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析產協議書是否有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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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析產協議書

下面是家庭析產協議書範本

家庭成員:

母親(父親:已去世)長子:

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

自父親去世之前至今始終未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現經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對目前家庭所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特立協議如下:一、家庭共同財產範圍

1、位於包頭市東河區瓦窯溝26號住房一套,產權在父親孟慶義名下。二、分配方案

1將位於包頭市瓦窯溝26號院裏的住房裏的有房本的兩間房分配給母親所有(面積)

2將位於包頭市瓦窯溝26號院裏的自建房沒房本的一間房分配給長子所有(面積)

3將位於包頭市瓦窯溝26號院裏的所有附屬物(大門,台階,碳房等)分配給母親所有

三、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份兩份,各方各執一份。各方簽字:母親:長子:見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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