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產權析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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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產權析產協議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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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產權析產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協議書
析產人
甲方: ,男,一九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
乙方: ,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協議內容:
甲乙雙方以共同名義購買位於 號 幢 單元 室的房產(產權證編號:,丘號:,建築面積:平方米)的房產。現上述析產人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析產人擁有該房產的百分之(%)。
2、乙方析產人擁有該房產的百分之(%)。
4、以上協議經析產人簽名後生效。
析產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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