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房產登記的要求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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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房產登記的要求分割房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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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給子女後未辦理房屋登記


約定後,男女雙方都反悔。將房產約定給子女後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都反悔,並對房產權屬重新進行了約定。《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為未將子女的產權記載於登記簿,只是產生合同效力,未產生物權效力,離婚協議只對協議中倆人產生限制作用,雙方達成新的協議,新協議發生效力,如果需要進行房屋登記,按照新協議辦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説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了,但登記部門不需要進行把關,按照申請人意思登記即可。

約定後,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將約定給子女的房產重新約定,另一方不同意,綜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單方進行變更。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知道了,離婚協議房產歸孩子,應該怎麼辦理,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雙方約定後,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反悔了,夫妻雙方可以重新約定對於雙方達成的新協議,按照房屋產權登記辦法辦理就可以了。約定後,單方不得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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