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告別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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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下面是告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的回答: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根據刑法(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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