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工程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工程詐騙罪需要什麼證據?

工程詐騙罪需要的證據包括簽署的工程合同、證明沒有獲得工程款的材料以及已經與對方失去聯繫等。對方虛構事實和受騙付款的證據,以及向對方索要對方不給或失去聯繫的證據,也是可以提供的詐騙的證據。

具體需要的證據如下:

《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某類或者某個具體罪名需要有哪些證據才能認定犯罪,因此指控犯罪的證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七類證據。

七類證據分別為: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鑑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需要注意的是,七種證據,只有在經當事人雙方和公訴人、辯護人的質證,通過將該證據所提供的情況與其他證據相互驗證,去偽存真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詐騙罪怎麼起訴

1、如果被詐騙,應當先選擇報警。如犯罪嫌疑被抓獲歸案拒不賠償受害人損失,受害人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詐騙罪逮捕後多久判刑

快的大概2-3個月左右,慢的一年都有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工程合同簽署之後,發包方並沒有按照約定定期支付工程款,此時不管承包工程的主體與發包方是否已經失去了聯繫,都可以起訴。但是隻有那些已經失去聯繫,並且沒有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才會滿足構成詐騙的要件,此時可以詐騙為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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