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中止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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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中止中斷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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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止僅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而不適用於20年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而不適用於20年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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