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

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法

為了規範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所需要的審計署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審計署

文       號:審辦辦發[2008]107號

頒佈時間:2008-04-30

實施時間:2008-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所需要的審計署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審計署提出獲取政府信息申請後,審計署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遵循依法、公正、準確、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審計署辦公廳負責受理和答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體職責為:

(一)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二)辦理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時的相關手續;

(三)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時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五)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答覆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六)按規定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複製和郵寄等費用;

(七)負責依申請公開其他事宜。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審計署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中應當包括下列要件: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條 為方便申請人申請,提高依申請信息公開工作效率,建議申請人按申請信息的內容事先填寫《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

第七條 向審計署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下列渠道:

(一)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審計署入門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直接在網上提交,還可以電子郵件附件發送至審計署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專用電子信箱)。

(二)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好《申請表》,可採取郵寄、傳真等函件方式發至審計署辦公廳宣傳處,並在函件的顯著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三)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審計署當場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在特定情形下,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審計署辦公廳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八條 收到申請後,審計署辦公廳應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初步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應附註説明及時退回,申請人可以在補充完備申請要件後重新申請,重新申請不受退回次數的限制。

第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審計署辦公廳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已經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公開範圍但尚未公開的,應及時公開並向申請人提供。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審計署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條 審計署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以下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一)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審計工作祕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對外的內部事項;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事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開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署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審計署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審計署對所有形式完備的申請予以登記,能當場給予答覆的,當場給予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書面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審計署辦公廳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徵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間。

第十四條 為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清晰地瞭解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審計署編制並公開《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見附件2)。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審計署申請提供與其自身合法權益直接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審計署提供的與其自身合法權益直接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審計署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其他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審計署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保密審查。

第十七條 審計署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八條 對於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審計署已作出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但應同時告知答覆的情況。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審計署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僅限於審計署保存的現有文件或材料,審計署沒有義務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數據或作其他處理。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閲讀、書寫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審計署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採取集體現場申請方式的,應推薦1到2名代表為主要申請人。審計署辦公廳應從快予以答覆。必要時,審計署舉報中心辦公室應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審計署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國務院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審計署辦公廳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審計署機關各單位、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和所屬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申請表(略)

2.審計署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流程圖(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