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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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父母出資買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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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資給父母買房怎麼算

如何認定這所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婚後共有財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來分析。

第一,如果夫妻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女方父母或親友贈送給女方的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如果女方父母出自購房時有是給女兒的特別聲明,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三,既沒有夫妻的約定,又無女方父母出資購房時的聲明,這所房子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夫妻雙方給父母進行買房,將房子贈送給了父母,那麼這套房子的所屬權就是在父母手上,離婚的時候不需要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雙方的暫時給父母住的話那麼房屋就需要進行分割。離婚財產的分割有夫妻雙進行協商,協商不了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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