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定金 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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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 定金 會計處理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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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時規定了違約金和定金如何處理

由於合同法規定的定金在性質上屬於違約定金,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適用,而不能並用。但本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由於定金分為立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成約定金和違約定金,合同法只對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並存時的適用做出限制,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在一方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方式可以並用。

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一併主張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並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併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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