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有利於主張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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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有利於主張變更撫養權?

哪些證據有利於主張變更撫養權?

雙方同意變更監護權的,可以協議變更子女的監護權。為了在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您可以將雙方簽署的變更監護協議帶至公證處進行公證。建議您在申請公證時先諮詢公證處的手續。公證處會有一些不同。一般來説,雙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明、離婚協議書;

(2)兒童户口簿、出生證明;

(3)起草監護協議變更。當事人對子女監護權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變更子女監護權的訴訟。

離婚後,如果一方要求改變孩子的贍養關係,或孩子長大後能夠識別,如果他主動與另一方生活在一起,他將起訴。離婚後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它不是對原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也不是調解協議,而是原離婚案件中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新情況。

1.要求變更監護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證據: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因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證據。

3.與兒童同住的一方虐待兒童的證據;

4. 有證據證明與兒童同住的一方確實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5.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願意和對方一起生活。養育能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撫養子女問題若干具體意見》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和他們的母親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父同住:

(一)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癒的嚴重疾病的兒童,不適合同父同住;

(二)有扶養條件而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父母要求子女與父母同住;

(三)有其他原因不與母親同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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