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合同不能隨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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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同不能隨時解除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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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繼續使用房屋、交納租金的,則認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雙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要注意給對方預留合理期限搬遷或尋找下一位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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