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勞動者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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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勞動者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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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於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定。

其中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於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

一、 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要進行明示,不能沒有理由任意解除。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以上就是關於你提出的勞動者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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